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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院判决:雷达币系非法集资、金融诈骗! ! !

imtoken冷钱包官方版 2023-12-10 05:10:32

根据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(2020)苏12民终2907号民事判决书显示,雷达币不受法律保护,属于非法虚拟财产。

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门于2017年9月14日发布的《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》,代币发行融资是指融资主体向投资者非法销售和流通代币。 募集比特币、以太币等所谓“虚拟货币”,本质上是未经批准的非法公开融资行为,涉嫌非法销售代币票据、非法发行证券、非法集资、金融诈骗、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。计划等。

本案中,贺龙兵通过王文民、陈俊伟等人,通过购买雷达币产生利息,进行了所谓投资。 此类投资在我国属于禁止交易范围,何龙兵投资雷达币在我国不受法律保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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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们来看看本案的裁决细节:

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

民事仲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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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2020)苏12民终2907号

上诉人(原审原告):何某某,男,1965年9月7日出生,汉族,户籍江苏省靖江市,现居靖江市。

诉讼代理人:姜某某,江苏盛典(丽水)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
被上诉人(原审被告人):王某某,男,1981年9月29日出生,汉族,安徽省黟县人。

被上诉人(原审被告人):陈某某,女,1988年7月3日出生,汉族,安徽省易县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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两名被上诉人共同委托的诉讼代理人:黄某,江苏省朔阳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
上诉人何某某不服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(2020)苏1282民初4281号与被上诉人王某某民事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,向本院提起上诉。还有陈某某。 上诉。 本院已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,现已审结。

上诉人何某某上诉请求:撤销靖江市人民法院(2020)苏1282民初4281号裁定,发回重审。

事实与理由:

1.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。 靖江法院一审适用中国人民银行、国家网信办、工业和信息化部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、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《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》。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、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,裁定驳回诉讼属于法律适用错误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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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 1.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。 雷达币是一种虚拟财产,具有商品属性和价值,可以处置,也可以在市场上自由流通。 具有财产的基本属性,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。 本案的事实焦点不在于雷达币投资是否具有法律依据。

2、被告非法处置原告财产,侵犯其财产价值。 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》第十一条第六款询问电子数据能否以特定形式进行验证。 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可以通过电子签名、可信时间戳、哈希值验证、区块链等取证、固定和防篡改技术手段,或者通过电子取证和存证平台证明其真实性。 ,互联网法院应予确认。

3、在司法实践中比特币诈骗受理吗,对雷达币的司法保护有相关的判例。 一审判决有违司法公平正义。 因此,二被上诉人侵吞上诉人的雷达币拒不归还,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。 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,发回继续进行实体审理的请求。

被上诉人代表辩称: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,认定事实正确。 上诉人认为,一审适用的公告属于规范性文件的一部分。 公告针对不特定多数人和特定事项,涉及或者影响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,在本行政区域或者行政范围内具有普遍性。 约束力,在司法实践中被直接引用,包括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等。本案是2020年9月以后作出的,应当作为判决的参考。

一审认定事实正确。 根据公告,雷多币本质上确实是一种虚拟财产,但根据公告,雷多币不受法律保护,属于非法虚拟财产。 上诉人提供的判例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已不可用。 本案中比特币诈骗受理吗,上诉人转给被上诉人的款项为45万元。 其陈述的67134元及提交的证据,未经被上诉人签字不能作为证据,被上诉人转给被上诉人的金额为837758元,远远超过其出资额。 因此,一审判决应当维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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何某某请求审理:责令王某某、陈某某向何某某返还雷达币2925枚,并以2020年1月4日至实际返还之日止以2925枚雷达币为基数,月息3元% 计算结果; 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。

事实及理由:王某某、陈某某、何某某系隔壁邻居,自2016年起从事雷达币(虚拟货币)推广工作。2017年3月,何某某委托王某某开设雷达币账户。 2017年3月29日,王某某为何某某注册了账户,并将账户及交易密码告知何某某,双方均可查询。 到2018年11月,已经达到700个雷达币。

2018年11月16日转账9万元,2018年12月4日转账36万元。截至2020年1月2日,共计提币2800枚,共计雷达币10800枚。 2019年12月,何某某欲登录雷达币账户,发现密码已被王某某、陈某某更改。 2020年1月3日,王某某、陈某某在扣除手续费后向何某某交付20万元。

2020年1月6日,划转637,758元。 据某兵统计,王某某和陈某某的身上还剩下2925枚雷达币。 双方为信托关系,王某某、陈某某作为受托人私自更改密码,隐匿何某某的雷达币,侵犯何某某的财产权。 请法院按要求作出裁决。

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,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门于2017年9月14日发布的《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》,代币发行融资是指非法售卖融资实体的代币。 、流通、向投资者募集比特币、以太币等所谓“虚拟货币”,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的非法公开融资行为,涉嫌非法销售代币票据、非法发行证券、非法集资、金融诈骗、传销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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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案中,何某某通过王某某、陈某某购买雷达币赚取利息进行所谓投资。 此类投资在我国属于禁止交易范围,何某某投资雷达币在我国不受法律保护。

何某某声称归还的雷达币是一种类似于比特币、以太坊的所谓“虚拟货币”。 不是我国规定的货币当局发行的。 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该作为市场上的货币。 以雷达币投资为由提出的返还请求权,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范围,驳回贺龙兵一案。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申请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项三款的规定,裁定如下:驳回何某某的起诉。 何某某预交的一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,一审法院予以退还; 何某某预付的保全费3020元由何某某承担。

本院认为,代币发行融资是指通过代币的非法销售和流通,向投资者募集比特币、以太币等所谓“虚拟货币”,本质上属于未经批准的非法公开融资。 ,涉嫌非法销售代币券、非法发行证券、非法集资、金融诈骗、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。

用于代币发行融资的代币或“虚拟货币”不是货币当局发行的,不具有法定补偿、强制等货币属性,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,不能也不应在市场上流通作为货币使用。 涉案的雷多币也是如此。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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因此,一审法院认定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,单纯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妥。 综上,上诉人何某某的上诉不能成立,应予驳回。 据此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,判决如下:

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 该裁决为最终裁决。